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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保产业行业规范
发布时间:2001-00-10 作者:

深圳环保产业行业规范

深圳市环保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环保产业市场次序,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深圳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其他在本市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的环保产业系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经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由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行业信誉。

第六条 必须按环保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承接业务,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超越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第七条 遵守职业道德,不出卖资质证书、图章、图签;不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用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自觉维护环保产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八条 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以清洁生产的理念,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设计,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九条 在参与工程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串通围标和向招投标机构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投资计算标准和规定,按照深圳市环境工程计价办法、深圳市环保产业协会颁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及有关制造厂家的报价编制工程报价书,不得擅自抬高价格或降低价格,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报价。 

第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信守合约,不得以虚假言行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不得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自觉维护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实施环保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所有环保工程合同均需向产业协会登记备案,不得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环保主管部门、协会。

第十三条 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或以泄露、提供其它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它企业的信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与工程建设单位串通设置偷排设施;不得在工程验收监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验收监测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应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树立企业品牌意识,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 应按要求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申报企业经营状况,不得虚报、瞒报。协会应保护企业利益,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应积极向协会或环保主管部门举报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并协助调查核实。协会对反映真实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予以保护。

 

 

第三章 诚信基金

第十八条 为督促会员单位按照行为准则开展经营活动,设定诚信基金制度,各会员单位自觉交纳诚信基金。诚信基金由协会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诚信基金根据会员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一次交纳,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四类,每个单项甲级资质交纳诚信基金2万元;每个单项乙级资质交纳诚信基金1.5万元,每个单项丙级资质交纳诚信基金1万元;非会员单位按承接项目合同额的3%交纳,最高不超过5万元,工程验收,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该工程的诚信基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行为准则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诚信违约金处罚,处罚的违约金由协会在该单位的诚信基金中扣除。扣缴的违约金及诚信基金银行利息一起作为本规范执行的专项费用。各单位在被扣除违约金后应按要求自觉补足诚信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已缴纳诚信基金的单位,在深圳不再从事环保产业活动后,可申请退还其剩余的诚信基金。

第二十二条 诚信基金由协会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一次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一次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会员单位信誉考核评比,对严格遵守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前十名单位,协会将给予颁发“年度深圳市环保产业诚信单位”奖牌的鼓励,并在主要媒体通报表彰,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向建设单位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奖惩记录将作为《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年审升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协会将协助严格遵守本规范及信誉好的单位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及更高级别的工程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反本规范行为准则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的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情节一般、影响不大的行为,协会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从该单位的诚信基金中扣除违规项目合同价的0.5%费用,且不少于2000元。

(二)、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协会给予警告、记录在案和通报批评,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从该单位的诚信基金中扣除违规项目合同价的1.5%费用,且不少于5000元。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协会将建议环保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其在本市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的资格,并向社会曝光,从该单位的诚信基金中扣除违规项目合同价的3%费用,且不少于1万元。

第二十六条 涉嫌违反本规范中行为准则及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协会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配合、不合作的单位,协会将给予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单位的奖励和处罚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提出,对有违规行为但情节一般的处罚,经协会领导批准执行,对情节较重和严重的处罚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协调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自协调或处罚通知书送达15天内,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回复的,不得再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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